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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政业各公司配置X光安检机的通知
来源:admin   时间:2015/12/19 11:02:26   浏览:2110

邮政公司,各快递公司:

  地区邮政管理局分别于6月10日、7月10日印发了《关于各公司在分拣处理场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哈密地区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公司在分拣、处理场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安检机。截至目前,各公司均未按要求安装安检机。根据《关于我区快递企业配置X光安检机的通知》(新邮管〔2014〕140号)精神,现将邮政业各公司配置X光安检机相关要求再次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当前新疆维稳形势严峻,违法犯罪分子易利用邮政业寄递渠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大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难度。由于各公司未配备X光安检机,无法实行快件的二次安全检查检测工作,无法有效地掌握收寄人员以及分支机构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真实情况,各公司分拨中心对前台及分支机构收寄的快件无法进行安全管控。部分公司收寄人员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期,和田、阿克苏、巴州等地区的公安机关已对多家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多名快件收寄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行政拘留;乌鲁木齐市有关部门对多家未配置X光安检机的企业进行了查处,并给予了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要求

  1.各公司必须无条件地配置X光安检机,于2014年8月30日前配置完成,同时做好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8月30日前未安装完成的,需提供已订购了安检机的相关票据)。

  2.各公司所配置的X光安检机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X光安检机的操作,每台安检机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3.X光安检机的操作工作必须在监控设备下进行,检测过程必须全程录像。如发现疑似禁寄物品的,应按照《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4.各公司要建立安检设备使用和管理制度,细化安全隐患卡控手段,落实安检设备“专人管理、专人维护、专人操作”的原则,管好用好安全设备,并确保人员和快件在安检过程中的安全。

  各公司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和哈密地区8月1日稳定工作会议、8月8日哈密地区寄递、物流(托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关于邮政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牢固树立社会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全面认识安全检测工作对确保邮政业寄递渠道安全的重要意义。要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克服困难,加大投入,动员一切力量,发挥所有能量,建立起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邮政业寄递渠道的安全防范体系。

  三、相关依据和处罚

  根据《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以及《寄递渠道反恐工作标准》、《邮政行业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自治区寄递托运行业反恐防范标准(试行)》(新反恐办发〔2014〕4号)的规定,地区邮政管理局将对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未按时配置X光安检机,并对安检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公司予以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顶格处罚。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将启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退出程序,依法注销未整改企业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资质。

   

                                                                          新疆邮政管理局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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